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
现将《黔东南州民营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相关政策及时传达到广大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黔东南州民营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
黔东南州民营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州民营经济组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规范做好我州民营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突出民营经济组织工程技术职业特点,注重业绩水平、市场认可、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和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黔东南州各级各类民营经济组织中从事工程专业技术的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国家和省规定“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以及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类职称不在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范围内。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评审民营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单位安排的专业岗位本职工作。
(三)在民营经济组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符合硕博直报政策的人员可缩短社会保险缴纳时间)。
(四)符合当年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职称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在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党纪政务等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不得申报的情形。
三、技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
(二)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
(三)高中(含职业高中)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四)初中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评审条件
胜任本职工作,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四、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担任技术员职务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担任技术员职务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四)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或担任技术员职务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第十条评审条件
(一)评审条件
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指导下能独立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问题;能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对一般技术、管理工作能进行总结分析,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能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报告。
(二)破格条件
对任职年限不足,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且近3年来工作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两年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2.撰写出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技术业务报告。
3.参与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并发挥积极作用。
五、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担任助理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或担任助理职务4年以上。
(四)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担任助理职务4年以上。
(五)符合初级职称认定要求而未及时履行相关程序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申报中级职称累计任职年限要求的(即满足晋升初级和中级职称年限之和),经用人单位鉴定具备相应履职能力后,可按规定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六)取得二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二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照当年“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第十二条评审条件(一)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或未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但可按规定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业绩符合第1项至第3项之一,或符合第4项至第13项之二。
1.获贵州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2.参与完成科研项目1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经认可的行业协会)验收通过。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相关技改或技术攻关项目,在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实现技术突破或技术有较大提升,或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并实现成果转化,通过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4.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专利实施后经转化实现新增经济效益(或节能减排、止损增效),由企业出具效益证明。
5.参与完成州级项目1项(或县级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项目(或小型项目)1项,项目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竣(交)工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难题1项以上(需提供企业认定材料,如实现成本降低或效率提升)。
7.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1项以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五)编写完成的工艺流程专业技术资料,作为企业重要工艺流程实施标准,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9.获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生产、劳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通报表扬等荣誉1次以上。
10.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州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县级二等奖以上1项。
11.在州内规模以上且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担任主要的生产技术负责人;或在贵州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担任主要的生产技术负责人。
12.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主要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安置20人以上就业或年上缴税金80万元以上。
13.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方案等2篇以上,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此项业绩不可重复使用)
(二)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达6年以上,且近三年来工作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贵州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相关技改或技术攻关项目,在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实现技术突破或技术有较大提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实现成果转化,通过州级以上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专利实施后经转化年增经济效益明显(企业出具效益证明);或获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至少1件专利实施后经转化年增经济(或节能减排、止损增效)效益明显(企业出具效益证明);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州级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1项,或县级项目2项,或小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项目(或小型项目)2项,项目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竣(交)工验收。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6.主持编写完成的工艺流程专业技术资料,作为企业重要工艺流程实施标准,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7.获县级党委(政府)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生产、劳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表彰(表扬)等荣誉1次以上。
8.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州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县级一等奖以上1项。
9.研发(生产)的产品在省级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主要研发(生产)者(企业提供认定材料)。
10.被县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或在州内规模以上且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担任主要的生产技术负责人;或在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担任主要的生产技术负责人;或在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担任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五)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
(六)取得不分级别或一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或经认证的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内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以及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单位填写举荐报告(附件1)经企业董事长(或研发团队技术带头人)和1名同行业专家(副高级以上)署名推荐。)
第十四条评审条件 (一)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项至第4项之一,或符合第5项至第14项之二。
1. 获贵州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实施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认定的协会)验收通过。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相关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在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实现技术突破或技术有较大提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实现成果转化,通过州级以上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专利实施后经转化年增经济效益(或节能减排、止损增效)明显(企业出具效益证明);或获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至少1件专利实施后经转化年增经济效益(或节能减排、止损增效)明显(企业出具效益证明);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州级项目1项(或县级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项目(或小型项目)2项,项目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竣(交)工验收。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难题1项以上(需提供企业效益认定材料,如实现成本降低或效率提升)。
7.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8.主持编写完成的工艺流程专业技术资料,作为企业重要工艺流程实施标准,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9.获县级党委(政府)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生产、劳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表彰(通报表扬)等荣誉1次以上。
10.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州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县级一等奖以上1项。
11.研发(生产)的产品在省级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主要研发(生产)者(企业提供认定材料)。
12.被县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或在州内规模以上且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担任主要的生产技术负责人;或在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担任主要的生产技术负责人;或在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担任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13.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安置35人(含)以上就业或年上缴税金200万元(含)以上。
14.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3篇以上,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此项业绩不可重复使用)
(二)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两年,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达8年以上,且近三年来工作业绩十分突出、贡献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贵州省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贵州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以上1项。
2.入选州管专家、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业人才”“企业科技创新领军、拔尖、优秀人才”“高技能人才技能大师、优秀技能人才”,或入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州级以上相关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或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或技术有较大提升,或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并实现成果转化,通过州级以上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4.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或大型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州级项目(或中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县级项目(或小型项目)4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获州级党委(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生产、劳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表彰(表扬)等荣誉1次以上。
6.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州级一等奖以上1项。或研发(或生产)的产品在国家级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主要获奖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至少1件专利实施后经转化年增经济效益(或节能减排、止损增效)较大;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3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至少1件专利实施后经转化年增经济效益(或节能减排、止损增效)较大;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且转化效益显著。
8.被州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或在州内规模以上且年产值达亿元以上的企业担任主要的生产技术负责人。或产品被授予全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七、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在民营经济组织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细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技能人才参加民营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满足下列要求: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民营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满足本细则中相应任职资格条款中的评审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绿色通道。“贵州省技术能手”获得者、入选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工匠等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中所称“学历(学位)”,指理工类学历(学位)。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不在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范围的专业”,指的是根据国家和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专项职称评审不包含以下专业(级别):建筑工程类初级、中级;电子信息工程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初级、中级、副高级;安全工程类初级、中级(含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交通运输工程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初级、中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类初级、中级、副高级(含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审评检查、研发生产、药事服务)。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民营经济组织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专业。
第二十条本细则中的“科技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以及经备案由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社会科技奖目录载明奖项。
本细则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中的“技能大赛类奖”指除科技奖、技术奖和表彰以外,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比赛竞赛类奖。
使用上述经备案审批通过的行业协会、学会等颁发的非政府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细则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中所获“表彰或表扬”的荣誉均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中的“主要完成人”在省(部)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的认定根据立项审批权限由相应省、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完成人”排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指在项目中承担核心技术研发或关键环节实施的人员,个人贡献占比不低于30%(需提供单位书面证明及项目分工材料)。
本细则中的“企业主要的生产技术负责人”指的是分管生产技术业务的企业负责人或从事生产技术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中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划分,参照工程系列各专业社会化评审条件执行。另外,省发改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下发任务的项目为省级项目,州发改委、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下发任务的项目为州级项目,县级发改委、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下发任务的项目为县级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关于专利实施、转化的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本细则中关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仅限在专利申请时登记的人员。
(二)本细则中的专利、软件著作等均须与本专业领域相关。
(三)本细则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
(四)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济效益”指技术成果转化产生的直接经济收益或成本节约。所有涉及经济效益的条款,均需提供以下作证材料:(1)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2)企业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单位对个人贡献的专项说明(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于中小企业,可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真实性的专项效益说明及支撑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成本核算表等)作为佐证。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成果(如研发与转化)可分别认定,但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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