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函﹝2017﹞1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我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等有关政策意见,结合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和转诊转院政策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
1.正常住院起付线标准。州内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为600元。
2.转诊转院起付线标准。州内办理转诊转院的,起付线标准按正常住院标准执行。经批准转出统筹地外(黔东南州外)就医住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统一为1200元。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报销,住院起付线标准统一为1500元。
(二)调整转诊转院政策。
1.进一步规范转诊转院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20号)文件要求,转诊转院实行审批制度,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转院(急危重症除外),由协议医院出具由主诊医师和分管院长签字的转诊转院通知单,经参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往州级和州外就医的,需经本州二级及以上协议医院出具转诊转院通知单,方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调整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个人自付比例。从州内二级医疗机构转州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从州内往州外转诊转院就医,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个人自付比例在转往医院级别规定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0%。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下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增加个人自付比例。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住院统筹报销,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统一为50%。具体如下:
州内二级医院转三级医院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表
项 目 |
三级医院 | |
在职 |
退休 | |
正常住院自付比例 |
17% |
8.4% |
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自付比例
|
27% |
18.4% |
二、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一)全州在职人员(含延续缴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类 别 |
个人缴费部分(月) |
单位缴费部分(月) | ||
划入基数 |
划入比例 |
划入基数 |
划入比例 | |
40周岁以下 |
个人缴费基数 |
2% |
个人缴费基数 |
0.8% |
40周岁—50周岁以下 |
个人缴费基数 |
2% |
个人缴费基数 |
1.2% |
50周岁-60周岁以下 |
个人缴费基数 |
2% |
个人缴费基数 |
1.4% |
60周岁及以上 |
个人缴费基数 |
2% |
个人缴费基数 |
2% |
(二)全州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年龄 |
划入金额 |
60周岁以下 |
500元/年 |
60周岁-70周岁以下 |
700元/年 |
70周岁-80周岁以下 |
1400元/年 |
80周岁及以上 |
1600元/年 |
(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三、调整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8万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12万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再另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政策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有关事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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