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维松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州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信用社职工缴费年限的认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2号)文件精神,农村信用社职工参加统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我州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劳社部发〔2001〕3号第五条内容。您在提案里认为“根据《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五、对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精神”,黔东南州农信社1994年均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待遇、认定工龄。我州的农信社均在移交地方前实施养老保险统筹,因此不适用本条规定。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9〕26号)精神,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省级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地不得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9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筹,执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同时,建立市县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规范执行政策、加强扩面征缴、规范支出管理、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按时足额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等履职情况。
综上所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提供有招工资质部门的招工文件或者招工表到参保地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或办理退休。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以及对我州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再次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