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 范培训行为,促进我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黔东南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东南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办法(试行)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
黔东南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培训行为,促进我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黔人社通〔2020〕20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检评估范围
经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中审批设立未满一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参加当年年检。
第二条 年检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情况,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情况;
(二)培训任务承接及完成情况,培训计划重点查看围绕县(市)产业发展需求、贫困劳动力培训及就业需求、市场用工需求针对性、实效性计划培训情况;
(三)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以及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情况;
(四)办学场所及设各、设施情况;培训师资配各、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教材使用、教学质量及台账建立情况;
(五)培训开班申请、事中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后申领补贴等程序和手续规范等情况;
(六)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
(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职业(工种)、级别,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规定规范情况;培训职业(工种)办学条件、培训质量情况;
(八)加强培训管理及就业服务。管理人员及培训教师到岗到位、参训学员考勤记录及学员培训合格情况,以及培训后跟踪指导、推荐就业,就业人数占比情况。
第三条 年检评估工作流程
(一)1月1日起至3月中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各年检材料,州县人社部门实地核对现有办学场地规模、专兼职教师配各、实训设施设各、消防安全等量化标准变化情况。
(二)3月31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属地人社部门报送纸质年检材料。
(三)州县人社部门通过电话询问培训学员等方式,了解学校在社会办学或定点培训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对有群众或培训学员反映、投诉、举报学校情形的,要调查核实后根据事实结果确定年检评估结果。
(四)州县人社部门在5月15日前公布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在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及“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
(五)5月31日前县市人社部门将年检评估结果情况报州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条 年检评估需提交的材料
(一)《黔东南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一式两份;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围绕年检评估内容撰写的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四)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二份。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一份。
第五条 年检评估结果运用
年检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在年检评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合格。
(一)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不具各政治权利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存在信访举报属实及违规违法记录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将办学资质及培训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学校印章的;
(四)未经审批的人社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异地办学或设置分支机构的;
(五)年检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存在超范围或超等级培训、擅自改变培训开班计划、缩短培训时间,非法颁发或伪造专项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虚报人数、班次、伪造证书等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
(六)办学规模达不到要求、办学质量低劣,或办学层次达不到初级及其以上的,办学场所及教学师资等配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七)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八)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不主动参加年检的。
年检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检,如复检合格,可正常参加当年的职业培训工作。
有条件的县市可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年检评估或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